毕业论文酷论文网  
论文网免费提供各类大量免费论文,毕业论文,论文开题报告,论文格式,英语论文.并提供各类毕业论文范文下载.做中国免费毕业论文范文的倡导者!
 论文首页  | 演讲交际口才 | 政史哲文艺术 | 法律毕业论文 | 电脑网络编程 | 邮电通信工程 | 高校教学论文 | 会计审计统计 | 理工农医学 | 物业房产环保 | 中小学论文 | 保险金融证券 | 综合经济理论 | 财政税务资料 | 工商企业管理 | 工民建设论文 | 其他论文资料 |
  当前位置:首页>物业房产环保>房产地产>文章内容
房地产抵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3-28  
押权当然升进为第一次序抵押权(只在混同情况下有例外);德、瑞民法则采取'位次固定主义',即第二次序抵押权并不因第一次序的抵押权的消灭而当然升进。"(注:王克衷著:《海峡两岸城市房地产抵押制度之比较》,载《福建学刊》1996年第6期,第50页。)设某甲先后以自己的同一房地产为自己的15万元债务和某乙10万元的债务分别向某丙和某丁设置抵押,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后该抵押房地产被拍卖,得款20万元,则位于第一次序的某丙的15万元债权可全部受偿,而位于第二次序的某丁只能受偿5万元。如果某丙的债权因某甲自行清偿而消灭,导致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按"次序升进主义",某丁的抵押权升进为第一次序,其债权可全部受偿;而按"位次固定主义",则某丁的找押权并不升进,仍以扣除第一次序抵押权担保债权数额的余额清偿其债权,即某丁只能受偿5万元。较之两种立法例,德、瑞民法的立法例体现了当事人设置抵押权时的真实意思,更具合理性,笔者以为,我国立法应采用"位次固定主义"。

*本免费文来自http://coollw.com*


共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收藏] [推荐] [评论(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网站论文搜索

 

  推荐论文
 
  热点论文
·城市化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判例
  相关论文
·住房"部分产权"法律性质研究
·商品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
·证据规定对商品房质量纠纷举证问
·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判例
·以公司股权重组方式实现房地产项
·商品房包销行为初探
·抵押住房保险中的不公平问题探析
·预售商品房抵押若干法律问题
·房屋典权略论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声明:本论文由《免费毕业论文范文网》收藏,版权为原作者所有,站长QQ:5264067。
鄂ICP备07008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