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的不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违章行为所致,医疗单位才能为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医疗事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从医患双方在诊疗及诉讼中的地位比较
分析,在医务人员对患者诊疗护理中,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是一种自主行为,基本上受患者意志约束,患者处于被动地位。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但客观上患者对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行为是不可能全部知情的,尤其是细小情节,但有时正是细小情节造成了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按正规程序操作的,患者尚能掌握诸如门诊病历、出院报告之类的材料,反之,如一些乡村卫生院、诊所,对患者连门诊病历也不开具,患者全然不了解医务人员
治疗情况。由于对患者治疗过程的全部材料均掌握在医疗机构,发生了纠纷,医疗机构就有可能只提供对其有利的资料,对其不利的或隐匿或销毁,而患者对此无能为力。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从这种意义上讲,患者在发生纠纷后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发生诉讼时,患者只需证明有损害后果发生,至于是否有过错,只能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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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医疗机构主观上有过错 医疗机构主观上的过错只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怎样判断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过失,是特别值得研究的问题。这要求行为人在行为的时候极尽谨慎、勤勉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判断是否具有过失的客观标准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特别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这就要求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对自己的医护行为完全符合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承担举证责任。只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这些规章和规范,那就是没有过失。只要违反了这些规章和规范的规定,就认为其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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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赔偿责任。对医疗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且对医疗事故侵权纠纷的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过程中没有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能证明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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