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农民关系的根本是利益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财政体制方面的问题也很明显。财政体制就总体而言,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体制、国有部门(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和不同级次财政间的管理体制等。以上体制所选择模式的运行情况对乡镇财力及其分配均有影响,尤其是这种传统概念上的财政体制对于应当突出的整个政府收支行为规范和财政管理机制含界不清。作为财政体制核心部分的预算体制,无论是“分灶吃饭”的模式,还是分税制下的分级财政模式,都是在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进行财力的划分。在转轨时期,各级政府事权的界定涉及对国家政治和经济职能的再认识以及处理中央和地方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等问题,加之对各地财源等经济状况测算技术原因,至今对财力的划分仍然是粗疏的,事权与财力的配比仍然存在问题。在分税制下,地方政府间财力如何分?整个转移支付如何完善?这是完善的分税制应当急待解决的两大问题。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当前仍有“分灶吃饭”特点但缺乏完善的转移支付调节的分税制下,“诸侯”经济和“诸侯”财政致使国家财政因地区财力不均衡,在公共性支出的落实标准上表现得不够统一,正常的财力缺口客观上引发了乡镇税外收费的动机,并逐渐导致乱收费,不良影响也不断扩大,以致成为普遍现象。
本免费文转自http://wwww.coollw.com 在财政体制演变过程中,由于过度夸大地方理财的自主性以及不正确的认识,乡镇财权在实质性扩大并处于分散状态,特别是非规则财权的扩大,使得乡镇政府和部门的好财偏好不断膨胀,自收自支行为随处可见,尤其是在财权扩大时,财政体制运转中不同程度偏离了财政职能的本质要求,财政体制又缺乏一个来自外在的约束力,乡镇人大对财政预决算及其他政府性收支监督软化,这也是当前财政体制中一个导致乡镇政府收支行为不规范透明度不高的重要制度性问题。在分税制不够完善,尤其是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公民对地方政府的权力约束和公民偏好显示规则不健全时,现行按一致或多数通过原则的
法律形式确立的国家财权的统一性应当维持,特别是政府性收入(税收和政府性收费)的设置权应统一,界定应
科学。三提五统的设置依据和计征
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就是农民负担(乡镇政府依据虚假的数据随心所欲地)不断弹性扩张的重要原因。
村级组织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方面:随着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开始从“集体人”向一般公民的身份还原,村委会也不再是一个政资合一的集体组织,而应是一个在家庭承包经营为特点的土地产权基础上,农民民主参与村内事务管理,制定和维护村内各方关系规则的政治性组织。通过这种组织形式及其相应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就可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自已的经济利益。
(本免费论文文来自http://wwww.coollw.com)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处理
农村利益关系,促进农村
发展和稳定提供了可靠的
法律保障。但是现实中,这一具有新的意义的村委会组织的功能转换与要求相距甚远。农民的民主意识也不强,参与程度更低,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认同感不高,但村委会的客观存在,特别是事实上作为乡镇政府行政的延伸,更多地发挥着乡镇政府的执行功能,这虽然在执行国家农村政策方面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但这又强化和固化了村委会强制执行的能力,使农民对其又产生了某些错误的认同,农民拒交一切不合理负担的能力相对削弱。村委会不同程度成为一个封闭的异化的利益集团,一个缺乏监督的村委会组织的运转
自然成为农民的一大负担,由此也产生各种村级腐败现象。
目前因村委会与村集体
经济的分离程度不高,村级与农民间的债务关系混乱也是一个突出的
问题。
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我国农村家庭除了具备家庭的一般功能外,还作为独立的生产单位而存在,农户已经拥有农村土地产权的使用权部分,但农村土地的整体分配形式和土地产权的分割方式还存在问题,均田式福利性土地分配的特点、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性和土地资源的非经济性(非商品性)表现得很突出。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不应是简单的“费改税”的问题,也不能因为农村需要办什么事业就强制性收取特殊项目的税费,而是以土地的现实经济贡献率与土地产权间的矛盾关系来正确确立农村收入分配方式的问题。就农业税而言,应当实行长期稳定的轻税政策,这是由农业自然风险性、农业在市场经济中仍处于弱势地位以及耕地的低经济贡献率决定的,要根据各地人均耕地水平和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