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早期公司立法上浓郁的以“个人为本位”主义,使人们在公司的认识上,却一直停留在把公司看成仅仅是股东们共同出资,共同收益的组织体,追求股东们利益最大化也就是成了公司的唯一目的,因此,公司的定义也往往被说是依法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或企业法人。但伴随者公司的日益增多,公司日益成为社会经济力量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主要的经济力量,公司对于除股东之外的利益主体的影响也日益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国内外的许多学者纷纷提出要对公司进行重新定位,要围绕着公司股东、懂事、监事、职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涉及如何重新认识股东的法律地位,公司经营决策与执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等问题展开大讨论。作为现代企业基本组织形式的公司,是适应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其自身特有的能够有效地实现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产权关系明晰,组织管理体制科学合理,权责分明,风险分散而有利于筹集资金等优点,从而收到极为广泛的运用 ,对人类文明的进步继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然而一些人反而利用公司制度来谋取暴利,诈骗钱财、坑害国家和公众的。从我国的情况看,80年代是滥用公司之名,90年代是蓝用公司之实,各种无资金、无住所、无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遍地开花,大行诈骗钱财之道,曾造成经济生活的一片混乱。因此,我们必须保护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应当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利益等内容。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护,以纠正立法上对股东们利益的过度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公司不仅是股东争取利润的工具,更应该成为为其他社会利益者服务的工具。公司的市场效益应把社会公平放在第一的位置。故在我国提出公司 的社会责任具有非常必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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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公司的健康发展
当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表明,物质资本对公司的发展作用日益减弱,人力资本,尤其是掌握各种复杂的专门知识的人力资本,更加决定公司的兴旺发达,公司职员所拥有的素质的劳动,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因此 ,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会导致公司经营的低效益。学着们经常讨论也是这个结果。日本学者大偶键一朗认为,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现实上,公司都是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利益的错综物。同时公司作为社会中的一分子,其发展也必然会受到其他利益者的制约。任何一个健康的企业必然要与外部环境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关系,从而达到一中双赢的结果,尤其更能提高公司的声望。象世界上一些发展较好的公司,如微软公司、海尔公司、安利公司,他们十分重视在公司与员工、消费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故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不会增加公司的负担,而且还会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从而更加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预防公司滥用经济优势
作为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以投资人的投资行为为基础,而产生的公司与投资者的分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必须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司的组织及与此有关的公司行为,保障公司在合法范围内能自主经营,安全经营及尽力扩大规模经营,最终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运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得以聚集结合的最佳,也是最大场所,是对全社会经济资源予以配置的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绝非合伙,自然人独资企业所能比拟的。从整个世界的发展来看,公司的经济力量只会越来越强,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公司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