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简单,无非将年薪起止点稍作变通,始于7月初而止于次年6月底即可。第三,原税务筹划方案失效时的处理。原方案失效一般是由于超预算性的和偶然性收入的发生,包括非普调类工资上调,或获得稿酬、科研奖及其他奖项。其处理应立足于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初衷和宗旨:对国家鼓励和有税收优惠的收入如稿费、科研立项奖与原年薪无关,按稿筹计税;对于其他收入应增记年薪再进行
分析:税法未作特殊规定的,假若将该项收入增加到年末一次性奖金中或平分后增加到本年度剩余月份月薪中支付,不会引起税率增加,那么按增加年终奖或月薪的方式支付,否则重作筹划。但应注意:按注释中“年薪额分段”的计算公式重新计算“年薪额分界点”时其月份应改为“本年剩余月数”。对诸如一次性补发数月工资、一次性补发数月奖金等税法已作出特殊规定的,可将按上面的筹划方式增加的个人所得税额同按税法规定方式下计算的所得税额进行比较,以低税负方式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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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郭安:《市地税局:北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在1500元较合适》《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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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
问题的通知》,国税[200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