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之差,为何多付275.1元(575.1-300)的个人所得税呢?若改变其支付方式作分析:将6001元的年终奖分月支付,每月500.083(600112)元,原月工资2600元加上该分摊数后仍适用10%的税率,则本年计税增加300.1((500.083×10%-25)12)元。6001元的收入在两种方式下的税负之差为275(575.1-300.1)元,原因在于年终奖计税公式暗含了与其初衷相背的“病灶”——全年只准许一次性扣除一个速算扣除数,因而导致了税额的上升。所以该计税方式的误区便是:当一定的收入分月支付和年终一次支付适用税率相同时,选用后者税负必增,增加额恰好等于该税段速算扣除数11(如本例为275=2511)。照此推算,类似500、2000、5000…这些税率界限12倍的收入6000、24000、60000…显然成为税务筹划时一次性年终奖不可草率逾越的“雷池”。
(三)利用分税制的漏洞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应予杜绝。假如对上例中张某月均收入6100[(260012+105004)12]元进行筹划,让其来源于多种收入方式:工薪所得1600元,劳务报酬所得800元,其余为在事业单位承租经营所得,则张某按月计算,纳税额仅为145{[(6100-1600-800)-800]5%-0}元,年纳税1740元,比年均衡性支付筹划骤然降低税额4860元,显然有悖于个人所得税计征上“相同的收入税负一致”的原则。原因在于该种税务筹划是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变相逃税,应予杜绝。
本免费毕业论文来自酷论文网-http://coollw.com (四)代扣代缴模式造成扣缴义务人视之为额外负担和纳税人被动纳税两大心理扭曲。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模式在以往的税收征管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存在着明显的负作用:从扣缴义务人来看,实行从严扣缴,在当今国民纳税观念尚淡薄的情况下必然导致扣缴人与纳税义务人的对立;少扣、不扣应扣税款必然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后果,所以许多扣缴人明哲保身处理该项额外负担,即完全以自然支付的收入为计税对象依法扣缴,结果只履行了义务却放弃了行使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权利。从纳税人分析,代扣代缴模式使之处于被动地位,随着税额的增加和因扣缴义务人代扣不公,使纳税人易孳生敌对心理,消极纳税和抗税,因此,应通过税务筹划化解两者矛盾、建立良好的纳税意识。
三、在个人所得税新起征点基础上探讨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的新思路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得出个人所得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向综合制迈进,扩大列作一次筹划的收入种类;一定的年薪(即全年收入)经筹划应得出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范围,超出上限说明筹划失败,低于下限则有逃税嫌疑。新思路如下:其一,收入按年统筹,按月平均支付;其二,年薪分为月薪和一次性年终奖支付,并且当后者适用税率低于前者的个人所得税率段时,应进行先按低税段最大额支付年终奖,其余均到每月支付的筹划;其三,难点在于当年薪再度升高打破第二种条件时,要求扣缴人做出年终奖不变、增加月薪支付并升高其税率,或者月薪不变而增加年终奖支付并升高其税率与月薪相等的选择,筹划时应考虑上述“雷池”:当年终奖支付额未超越该税段“雷池”时做第一种选择;相反做第二种选择。因此,个人所得税筹划可行性方案的核心在于先遵循新思路,挖掘一系列能引起月薪和年终奖所适用税率发生变动的年薪分界点,再将实际年薪对号入座,得出月薪和年终奖支付最佳额,实现全年税负最低化。
本免费毕业论文来自酷论文网-http://coollw.com (一)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及其可行性、最佳性分析。遵循以上新思路,笔者已测算出了一系列年薪分界点,并据此设计出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和年计税最佳范围(见表1)供大家
参考(本表仅对近百万元内年薪额做出了筹划,如果实际收入再超出时,可按分界点公式计算更高段的年薪分界点)。
表1 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筹划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