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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制下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
来源:酷论文网 作者:郜林平 发布时间:2007-12-18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纳税过程中存在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富有的明星、企业家缴税不一定多,而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中低收入阶层却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追其根源,其一,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造成收入总额一定时收入种类越多应纳税额越少;其二,自个人所得税开征之初至今一直采用的代扣代缴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式多税源的需要;其三,旧扣缴模式下扣缴义务人或者放弃了行使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权利,或者利用分税制的漏洞进行了“过分”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2005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升说明我国税改已启程,其将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但要实现诸如分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结合模式的转化、代扣模式向家庭申报模式的变更等重大改革,还要进行长时间探索。显然,要在短时期内最大限度地治理上述不合理现象,应另辟途径,透析现行模式与实际操作不协调、显失公平调整之处,对完善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探索。
    一、现行税制在调节收入上显失公平之处与正确行使个人所得税筹划权利的必要性
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即工薪阶层成为目前税负最重的群体,个人所得税筹划自然应以该阶层所得为靶心。与该群体相关的应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其自然的支付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按月支付(如工资),二是按阶段期支付(如任务奖、学校的课酬等),三是年终一次性支付(如一次支付数月奖金、年终加薪等)。下面就从现行税制在调节失效的突出点和已造成的意识扭曲入手进行分析,阐述正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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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收付实现制确认应税收入与收入取得时间上的不均性造成个人税负的增加。例如,某单位一中层领导张某本年度月薪2600元,各季末都可取得一次性支付的任务奖金105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每月月薪纳税75 [(2600-1600)10%-25]元;每季度季度奖金计税1725(1050020%-375)元,全年所得税共计7800(7512+17254)元。现如做筹划,将其年内收入先汇总再平均到12个月中支付,则每月纳税550{[(260012+105004)12-1600]15%-125}元,年纳税额为6600元,那么此项筹划共节税1200(7800—6600)元。原因在于税法以月实得报酬为应税收入,自然支付模式一般可能造成各月应税收入的不均衡和适用税率不一致。那么,一年中适用较高税率的收入居多时,全年税负必增;相反,均衡性支付利于节税,利于收入总额相同时税负的一致,因此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第一着眼点应是实现年收入的均衡支付。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存在着与其作为税收优惠初衷相背的误区。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旨在降低税负,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通过降低税率,进而降低税额。那么是否以该方式支付的报酬越多,享受的优惠越多呢?必须再做测算:前例中张某年末一次性奖金为6000元,由于当月工资大于1600元,且6000除以12之商为500,故适用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应计税300(60005%)元;但如果年终奖上升1元,其除以12的商500.08大于500,故选用10%税率和25的速算扣除数,应纳个人所得税则为575.1(6001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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