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运用税收政策,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
具体而言,应采纳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为金融创新工具的税务处理主要依据,衍生金融商品的税务处理包括所得额的认定、所得获取的时间确定等,都采用财务会计的准则,不再单独制定计税依据。在计征所得税方面,按照收付实现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银行为尚未实现的利润甚至亏损垫支税款。
(四)改革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办法
根据处理贷款损失的税收中性原则,从国际惯例来看,我国银行业贷款损失税收待遇模式应该是专项准备与一般准备相配合,对受损贷款设立专项准备金,并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同时,对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贷款建立一般准备金,但要在税后提取。应准予内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财政部2005年6月21日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改革银行贷款损失认定办法,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简化呆账核销程序
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拨备自主使用机制,但对贷款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大额呆账贷款,由银行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认定。这样做有利于银行的贷款损失得到及时核销,有利于实现税收中性和减少银行不良资产挂账,从而降低银行运营风险。
更多精彩毕业论文来自http://wwww.coollw.com (六)关于公允价值重估产生利得是否缴纳所得税的
问题应予明确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已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执行,22号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权益。在债务重组时,抵债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这些交易都会产生利得或损失,
目前,我国对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是否应计算缴纳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建议提请财政部对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是否计入应税所得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