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
从2002年11月7日起,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缴纳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各项优惠税收政策,国有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应在
发展战略、经营策略、重点和核心业务摆布上进行统筹谋划,进一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强化核算和资产管理,实现税收上的“避重就轻”。具体而言,以下方面值得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和借鉴:
第一,在资产业务上,提高贴现业务、转贷业务、债券(含国债)投资业务、银行拆借业务的比重,尝试和发展资产转让等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第二,密切关注不良贷款和其他应收款项变动情况,及时完成呆、坏账报批工作。
应建立责任制度,对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贷款及应收款项,在进行责任追究的基础上,及时组织核销,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第三,准确核算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是国有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尽管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增长速度很快,但利息收入仍然占到营业收入的70%左右,因此,因利息收入而产生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在银行税收支出中也占有很大比重。按照税法的规定,各类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果超过核算期限(90天)后,仍未收回或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因此,准确核算应收利息,对合理承担税收支出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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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在处理具体交易时,应在保证业务安全性的前提下,选择税负最轻的途径。
如在被迫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的过程中要缴纳双重税收,房地产在收取、处置变现过程中,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建税等6种税及土地出让金、交易综合服务费等费用;交通工具收取、变现需缴纳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同时,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常常被迫承担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这使处置抵债资产的损失巨大。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抵债资产直接变现(即不过户自己名下)的方式,相当于现金收回贷款,这样就不需要缴纳上述税种。
第五,在因新设网点等情况需增加营业用房、车辆等固定资产时,应设计多种方案进行比较。
比如自行购建和经营租赁、资产置换等,选择综合成本最低的方案。
第六,及时做好财产清理、减少闲置房产。
房产税在银行税收成本中也占一定比重。做好房产的清理登记,将发生毁损、报废、超期使用和长期闲置不用的房产及时出账和向税务机关报批核销,也是减轻税负的有效手段。
三、国有商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建议
本免费毕业论文来自酷论文网-http://coollw.com 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
经济的命脉,由于
历史和客观等各方面的原因,在核心竞争力方面与外资银行存在着相当的差距。在当前面临外资银行全面竞争的形势下, 需要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扶持。
(一)取消银行营业税或对银行征收增值税
参照美国银行和其他国家的做法,对银行业免征营业税,或征收税率为零的增值税。
(二)参照国外做法,放宽银行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标准
税前理应扣除的项目应予以合理扣除,减轻所得税税负。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银行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