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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思考
来源:酷论文网 作者:李殿承 周晓峰 发布时间:2007-12-18  


  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律以总行(总公司)为单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公益性捐赠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救济性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1.坏账准备金扣除 

  金融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1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对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银行,自试行净价交易之日起,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呆账准备税前扣除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呆账准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2]1号)  更多精彩毕业论文来自http://wwww.coollw.com

  14.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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