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如何征税是税制改革面临的课题之一。从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来看,在营业税方面,基本按分拆方法来分别计算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机构的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并对资产转让等采取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二)利用现行税收政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和经营方式
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是合理、合法避税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国有银行可资利用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
下列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一是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二是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2.转贷业务税项扣除
纳税人从事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
3.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各类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
金融商品转让税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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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2月1日起,纳税人经营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务、外汇、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四大类
计算应税收入。其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同一大类金融商品转让的价差收入,即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金融商品的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5.金融
企业买卖金融商品汇总纳税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
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6.银行资产过户免税
对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7.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扣除
对各类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果超过核算期限(90天)后,仍未收回或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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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9.金融保险汇总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