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条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实施。至于10.7条所规定的预防性措施的条件,根据专家组在上述热轧钢铁产品反倾销案件的裁决:协定10.7条所规定的调查机关在案件“发起调查后”就可以采取一定的必要措施的规定,暗示了在作出此种决定时,调查机关已经确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中业已包括了协定……3条所要求的关于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充分信息,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起反倾销调查是正当的。既然在发起调查后就可以采取协定10.7条项下的临时措施,10.7条中所要求的充分证据与调查机关决定立案时所要求的充分证据并无不同。专家组同时认为,协定10.7条项下的措施所具有的预防性的特点,因此不应用案件最后调查阶段采取相关最终措施的标准来评定采取协定10.7条项下的措施的标准。 免费论文本文来自http://wwww.coollw.com
而且,与实施第10.6条不同的是,反倾销协定并不要求调查机关在考虑是否采取第10.7条预防性措施的阶段作出一个额外的决定,即考察短期内大量倾销进口产品是否会严重削弱最终反倾销措施的补救效果。因为在这个阶段考虑这个问题是不可能的,也没有意义和必要。相反,只有在反倾销调查的最终阶段,调查机关基于最终作出的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裁定,认为最终反倾销税可以被征收后,为最终根据10.6条的规定追溯征税反倾销税时作出上述结论才有意义。 *本免费文来自http://coollw.com*
另外,与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采取不同,临时反倾销措施只能在肯定性的初步裁定作出后才可以采取,但是协定10.7条项下的措施可以在案件发起调查后的任何时间采取。专家组认为,如果要等到肯定性的初步裁定作出后才能采取协定10.7条项下的措施,则设定该条款的目的就无法达到,对初裁前的一段时间内追溯征税的机会将可能会丧失。 本免费毕业论文来自酷论文网-http://coollw.com
结束语我国相关机构应尽快就紧急情况追溯征税问题制定实施细则,使得此项重要的补救和应急手段具有现实的可执行性,以全面维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同时,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相关案件的裁决精神以及美、欧等反倾销实践经验丰富成员方的相关做法对于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操作均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