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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口退税制度的法理基础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4-07  
内容摘要:中性税收,作为针对税收超额负担提出的一项原则,在实践中指导着税制的设计。出口退税是一项国际上通行的税收规则,它既要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又要实现税收的调控职能。我国于2004年1月正式实施的新的出口退税制度既完善了总体税制又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力图实现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出口退税,税收中性,税收调控
  一、对税收中性的理解
  中性税收作为一种理论是在近代西方产生形成的,其思想源流最早体现在亚当??斯密的赋税理论之中。在19世纪末由新古典学派的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马歇尔在其所著的《经济学原理》中第一次对作为中性税收理论基础的税收超额负担问题进行了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税收中性原则经历了被肯定——否定——肯定—的发展历程,其内涵也在演变之中,即从早期的绝对税收中性到凯恩斯主义的非中性再到相对中性理论。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也是一种资源配置。国家征税是将社会经济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因此,税收不仅会给纳税人造成税款负担,还可能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一方面,税收在减少纳税人支出的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如果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会发生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其含义有二:一是国家征税应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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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中性的实现方式是沿着这样两条思路展开的:一是对效率原则的强调,即征税有可能带来效率损失,由此而要求政府征税应尽量减少对经济个体行为的不正常干扰,一个理想的税收制度应是超额负担最小的制度;二是对普遍原则的强调,即“对价值增值普遍征税,也就是对所有经济活动按统一税率普遍征税。”②
  事实上,税收中性原则的内容从来都是相对的,绝对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论的抽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只要国家征税就必然会产生税收收入效应或替代效应,因此实现绝对的税收中性是不可能的。提倡税收中性的实践意义在于,尽可能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在市场机制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有效运用税收调控,从而使税收的经济效率最大化。    在现行诸税种中,人们普遍认为增值税是最中性的税种。该税系由销售税衍变而来,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③由于只对增值而不是对全部收入征税,增值税避免了许多形式的销售税所具有的多阶段重复征税的特点。一方面,增值税不仅使企业在税负方面更为平等,可以促进企业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增值税也能促进经济的增长和保持国际收支的稳定。显然,增值税以其自身的内在优势,与中性税收的要求完全契合,而被各国普遍采用。 免费论文网http://coollw.com
  二、出口退税——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结合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缴纳的间接税予以免征或退还,从而使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一种税收制度。它是各国为鼓励本国对外贸易发展所采取的普遍措施和制度。
  (一)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
  1、国际惯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以及世界贸易组织都认可出口退税为一种促进贸易的合法措施。GATT附件9“注释和补充规定”中明确指出,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必需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同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即出口货物退税,如在国内已征或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等间接税的范围之内,是合法的,不可视为补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4款规定:“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由于此类产品被免除在原产国或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所负担的税费或由于退还此类税费而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④。
  2、国民待遇(避免双重征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一国国内税(间接税,制要求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的税负相同,进口国往往会依照消费地原则对进口商品征收间接税。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出口退税是一种避免重复征税的有效措施。事实上,对出口货物免征或退还已缴纳的税额,同时,对进口货物征收与国内货物同等税率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既可以避免两国对同一货物的双重征税,又可使进口产品承担同国内产品同等的税负,使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公平竞争。 更多精彩毕业论文来自http://wwww.coollw.com
  3、属地税收管辖权。根据间接税的属地原则,各国的消费者只负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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