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现代性政治的比较视野中,“德化的统治”这一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建构的缺失也是比较明显的。其一,伦理道德的发生机制是存在问题的。当儒家将伦理道德作为政治合法性辩护的进路的时候,伦理是作为原生的基层社会规范而存在、而作用的,当其上升为社会政治正当运行的抽象道德规范的时候,伦理与道德的匹配关系有的时候是建立不起来的。这可以分别从两种情况来加以认知。一种情况是,当落在具体社会情景中的伦理规范不足以升华为道德规则的时候,强行将其提升到道德的层面,就难以获得超越其实际伦理处境的一般含义,从而无法保证那一处境之外的人们足以理解、接受和践行。这样,政治合法性的适应面就缩小了。另一种情况是,当道德要回落到实际的伦理生活之中的时候,又因为道德的正当性必须与伦理生活的具体情景相匹配,于是,道德对于实际伦理生活的指引缺乏相当力度的时候,它就会丧失指引伦理生活的能力而流于与实际生活混处的状态。在伦理与道德之间建构起来的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因为伦理与道德的通路不是那么顺畅,必然
影响到政治合法性的长期维续。其二,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建构确立起。德化的统治。这一理想类型的时候,在思想家的自觉辩护中,需要思想家因应政治局面的变化而随时重建这种政治合法性的理论架构;而在政治家的系统实践中,则又需要政治家完全能够将伦理榜样与政治权威合而为一,但是这种合而为一是很困难的事情。除开极少数名垂青史的开明君主之外,大多数君王是无能将两种角色高度统一起来的。于是,缺乏人格载体的。德化的统治。,也就缺乏现实的政治感召,人们对于政治的运行也就会处于一种疏离的状态,政治合法性建构要达到的政治认同目标就处于一个无法预期的景况。其三,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建构,终归还是一个依托于人的政治合法性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