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获得仕途进阶机会,他就
自然成为奠立在伦理道德秩序之上的政治秩序的捍卫者。这样,政治官僚一方面自有其捍卫抽象的道德戒条的“原则”在,另一方面更有忠诚于以皇权为代表的政治合法性的义务在①[7](p135)。乡绅政治的基本政治逻辑显示的政治合法性结构是,他们身承传统道德的统绪,自然对于政治合法性的伦理道德底蕴就更是关注有加。与官僚相比,绅权的代表是社会政治下层的士,而不是社会政治上层的大夫。他们能够行使控制基层社会的权力,不是因为他们有皇权的授予,也不是因为他们家产万贯让人服气,而是因为他们身上呈现的伦理道德规范给他们带来了权威[8](p13)。显然,伦理道德提供给他们治理基层社会的理由。综合观之,帝王政治、官僚政治、乡绅政治三者,共同显示出来的中国传统政治的整体政治运作具有的政治合法性特质,完全是一致的:德化的统治是政治合法性的一致套路。
按照韦伯的政治统治合法性理想类型来看,中国传统政治的“德化的统治”合法性建构,在实践形态上,基于伦理道德之作为自觉辩护的政治合法性建构,透入到政治实践过程中的时候,就不可能显现为抽象的道德法则自发地作用的状态,而一定会显现为政治统治者之作为伦理道德的典范,而将伦理榜样与政治权威合而为一的魅力型统治这一政治统治合法性类型。由此可以断定,。德化的统治。这一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结构,是既可以表现为传统型统治,又可以表现为魅力型统治的。
酷论文网(http://www.coollw.com) 四、 政治合法性的重建
在伦理与道德之间寻找到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辩护依据与延续形式,使得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问题以“德化的统治”得到较为成功的解决。但是,在转轨政治学的视野中,即当中国政治从传统到
现代的转换问题发生的时候,这一定位就遭遇到结构性的挑战:中国现代政治的合法性问题,是一个全新的问题,这个全新的问题显现为法理型统治的现代政治合法性建构。这与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建构思路完全是不同轨道的。就此而言,我们无法从中国传统政治的合法性建构中直接寻找到中国现代政治合法性问题的答案。
我们首先需要确认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类型的历史正当性。以伦理道德奠立中国传统政治的“德化的统治”合法性具有什么样的优势,是我们确认这种合法性类型的历史正当性的进路。分析起来,这类优势,起码有三个方面值得认可。一方面,这一合法性建构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生活形态是吻合的。因此,它与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生活的合法性需求处于一个相互适宜的状态。这种适宜,从社会政治生活的界面上看,是基于中国社会是一个极端重视人际关系的宗法伦理社会[9]。政治合法性的建构,植根于深厚的伦理土壤之中,也就意味着它可以获得最深厚的社会大众支持或认同。从政治控制的角度看,则是基于中国社会是一个皇权官权支撑的高层政治社会,与乡绅支撑的底层政治社会组成的二元社会,不是来源于社会实际生活的伦理以及由此抽象出来的道德原则,就不足以钩联社会的两个层面,社会政治整合就会遭遇困难。仅仅只是德化的统治,才能够将社会政治生活的整体性凸显出来,从而将政治制度的安排具有的尊严彰显出来。另一方面,这一合法性建构具有充分的政治调整空间。当其渗透到实际的政治操作空间的时候,在其合法性没有遭遇颠覆性的危机的时候,它足以提供给社会政治领域以道德榜样与政治权威合一的政治合法性人格载体。当这种实际运行的政治合法性发生全面危机的时候,它又可以转换为由德化统治的自觉辩护者——政治思想家来重新阐释其德化内涵、重组其政治运作的具体形式的方式来调整政治运作的合法性内蕴,从而使得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建构足以支撑一个高度稳定的社会政治架构。再一方面,这一政治合法性建构具有历史建构之中而又超越历史限制的特性。在历史之中,这一政治合法性建构与中国传统政治的运行所处的具体情景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随着中国传统政治运行的体制化终结,它的历史合理性也就终结了。但是,因为这一政治合法性建构不仅基于情景化的人际伦理,且也延伸出具有抽象含义的道德规则,因此,关乎人际伦理调整一般规则的含义,与关于一般政治道德的规则之制定,在任何历史处境中,也就至少具有启发意义,甚至具有实际的指引功用。冯友兰当年基于。抽象继承。而对于中国传统思想的现代性价值[10]所做出的辩护,也许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问题。